一、在我國什么是勞動
合同補充協議?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
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
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
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
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
合同是主
合同,“補充協議”是從
合同。已經存在的
合同作為主
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
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盡管“補充協議”相對于主
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二、勞動
合同注意事項
1、關于
合同的形式
勞動
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
合同條款,有日期,
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
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后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在簽訂每一份
合同時,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
合同。企業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企業準備了幾份不同的
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
合同并在實踐中
執行。
2、關于
合同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勞動
合同包括
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以及
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不要怕繁瑣,
合同中的條款涉及到的內容越多,規定越細越明確,對勞動者越有益。
3、關于試用期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隨意的離開企業,并不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而企業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試用期內,企業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比較低,福利也沒有正式員工好。有些企業為了不履行
合同義務,會在試用期內找一些借口解雇勞動者,在這個時候一定要為注意保護自己的權利。
合同應該在試用期之前簽訂,試用期是勞動
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勞動
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
保險。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不為試用期的勞動者買社會
保險,并以試用期為借口拒絕履行此義務,而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
保險。
首次簽訂
合同可約定試用期,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要明確工資類型
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是稅前工資減去個人所得稅和“四險一金”所剩下的金額。如果企業承諾支付的是稅后工資,一定要用人單位在
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5、關于社會
保險
社會
保險指“四險”和“一金”,包括養老
保險、
醫療保險、失業
保險、工傷
保險和生育
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
保險、
醫療保險和失業
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個人承擔的費用從工資里扣除。工傷
保險和生育
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四險”是法定的,企業給勞動者上
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企業可以沒有這項福利。
6、要明確雙方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
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勞動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
違約責任中應該包括雙方的責任,有些
合同只規定了勞動者
違約的責任,對企業的責任只字不提,這違反了訂立
合同中的公平原則。員工應該與企業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
其實所謂的勞動
合同補充協議,就是說雙方雖然說簽訂了
合同,但是簽訂
合同以后才發現,某些條款規定的不太明確,或者主體
合同當中存在一些漏洞,通過補充協議來補充主體
合同的漏洞。因此勞動
合同補充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只要簽訂以后,補充的內容也不得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