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中都是約定了實際的期限的,而通常在勞動
合同到期之后,要么雙方之間協商約定續簽,要么就是終止勞動
合同。而勞動
合同到期是法律中規定可以終止勞動
合同的情形之一,那此時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有賠償嗎?下文中我們為你解答疑惑。
一、何種情況下勞動
合同會終止
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
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
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
合同在
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
合同即行終止。2、
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
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
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后,
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3、
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
合同或集體
合同對企業勞動
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
合同就此終止。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
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
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
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后,
合同即行終止。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后,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
合同也告終止。
二、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有賠償嗎
一般情況下,勞動
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
合同制暫行規定》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
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01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在有關終止勞動
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規定:1、該文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
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
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
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2、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
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3、該文所說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為同一概念。4、目前上海市仍然
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
合同的,
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續訂
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就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補償。不過現實中,如果單位是違法終止勞動
合同的話,這樣的情況下卻是可以要求其作出經濟補償的。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