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以上18歲以下的孩子和沒有完全獨立意識的精神病人在我國法律中被叫做限制行為能力人,我國法律為了保護這些人的合法權益,就設立了相應的監護人制度。那么,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有哪些呢?下面由我們為您羅列一下。
一、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確定規定如下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
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
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就無法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您如果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問題還有什么疑問,我們網站上的專業律師可以為您提供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