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的種類分為很多種,有全日制勞動
合同也有非全日制
合同。那么除了叫法不同之外,他們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區別呢。了解各種勞動
合同的特點是作為勞動者比較需要注意的。那么接下來我們重點介紹一下非全日制勞動
合同特點及作用。
第一,工作時間不同。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時的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時,每周工作六天,還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體現了其靈活就業的特點。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工時限制及加班問題如何處理,勞動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規定看,對于超過工時限制的,視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從業人員”。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
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勞動
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
保險。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
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
保險,除工傷
保險外的社會
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約定試用期無效 。綜上所述非全日制勞動
合同特點主要是要注意訂立時是否簽訂了
合同,如果是口頭協議的話就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了,對于
合同內訂立的內容還是與其他
合同沒有什么很大的不同之處。所以以后自己簽訂
合同時要仔細的看清楚
合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