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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行政復議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對于
商標想必您都不陌生,
商標在沒有依法向當地的
商標局申請注冊的情況下是不具備
專利權的。當然,我國的
商標局在接收到當事人關于注冊
商標的相關材料以后,如果認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會予以撤回,如果當事人對
商標局的決議不服的話,可以參照我國現行新
商標法行政復議的相關規定維權。
一、新
商標法行政復議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評委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
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因此,當事人對商評委的裁定包括送達等行政程序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該公民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予駁回。鑒于上述情況,國家工商總局的做法是,對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二、相關知識
根據原《
商標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商標法》)的規定,對
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異議裁定和撤銷注冊
商標的實體性行為不服,只能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原《
商標法》對于
商標局在
商標注冊和管理過程中的程序性爭議沒有作出規定,因此不能排除利害關系人的行政訴訟權利和行政復議權利。根據原《
商標法》規定,對商評委的裁定或者決定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原《
商標法》對于商評委在
商標評審過程中的程序性爭議沒有作出規定,因此不能排除利害關系人的行政復議權利。上述法律規定,客觀上造成了
商標注冊和管理以及
商標評審救濟途徑的混亂,割裂了
商標注冊和
商標評審制度的完整性,既浪費行政資源,也導致效率低下。因此,在《
商標法》第三次修改過程中,筆者曾建議統一規定,對于
商標局在
商標注冊和管理過程中的爭議,無論是實體性的還是程序性的,只能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對于商評委在
商標評審過程中的爭議,無論是實體性的還是程序性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
商標法》未涉及上述問題,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目前的做法是,對
商標局在
商標注冊和管理過程中的程序性爭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由商評委辦理,以國家工商總局的名義作出復議決定。
三、
商標續展申請注意什么?1、續展申請核準后,
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2、如果續展申請有不符合規定的,
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3、續展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
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4、如果是申請人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續展申請的,
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
商標代理機構。5、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
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我國新
商標法第43條當中規定,如果我國
商標委員會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或者駁回的話,當事人可以在30天之內向我國法院直接
起訴的。這點是區別于我國舊
商標法當中的相關規定。過去,當事人只能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新
商標法對此作出了修正,更好的保障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