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限有嗎 公安機關偵查的程序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限有嗎公安局立案偵查沒有期限,如果對犯罪嫌疑人關押是有期限的。二、公安機關偵查的程序1、偵查行為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等。2、偵查終結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
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
起訴時,可以注明具備不
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起訴或者不
起訴。對于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后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的案件,對于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
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
起訴意見書”或“不
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審查
起訴部門,由審查
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
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
起訴的決定;對于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3、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種:(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2)審查
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的,但是采取強制措施是有期限的,如羈押、
取保候審等,這些措施實現時間結束,證明沒有犯罪是會釋放的,有罪就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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