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
執行公證是什么意思一、強制
執行公證是什么意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
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
執行效力公證(簡稱“強制
執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貸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
合同、民間撫養、贍養協議等)賦予其強制
執行效力的一種特殊公證活動。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經公證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中所規定的償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原公證處申請簽發
執行證書,不經訴訟,直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二、強制
執行公證的辦理條件是什么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
執行效力公證應向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協議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
執行效力公證,須由債權文書簽署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1)法人申請提交法人主體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的注冊登記證書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由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件;
(2)公民個人申請提交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出具的申辦強制
執行效力公證的文件;
3、需要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及相關的債務證明;
4、若為債權文書提供了擔保的,擔保方應按照上述1、2兩項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提交有關擔保的文件,及擔保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指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
執行效力公證時,該債權文書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文書的標的為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物品或有價
證券;
2、債券文書的內容明確、真實、合法,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所規定的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無疑異;
3、債權文書中的償付義務由債務人單方承擔,無對等給付的情形存在;
4、債權文書中,債務人有明確的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依法接受強制
執行的意思表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而且實踐中經常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現象,適用強制
執行公證制定很有必要。若需要法律幫助,我們建議登錄平臺找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