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的存在,證據包括了人證、物證等,而見證人就是指掌握犯罪嫌疑人證據的人。為維護社會法治公正,我國刑法嚴格規定了見證人的范圍。那么,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哪些?下面您就一起跟隨我們來了解一下的相關知識吧!《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見證人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而言,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這里包括兩方面的利害關系:一、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例如,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嫌疑人有利害關系,但是由其見誣搜查過程,能夠有效監督偵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并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故可以擔任見證人。相反,不應由被害人的家屬擔任見證人,因為其擔任見證人,不足以有效監督偵查人員依法進行搜查,會影響到案件公正處理。(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設立見證人的目的在于監督相關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法進行,確保相關筆錄和清單的客觀公正,因此,應當由實施相關刑事訴訟活動主體以外的人進行見證,以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現象。”上文就是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詳細介紹。從中可以得出,刑事訴訟法嚴格規定了見證人的范圍,這也是維護法治公平公正,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你對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等問題還有其他疑惑,可以咨詢的在線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