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現如今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會移交至人民檢察院的。有些時候,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話,才會退回公安機關。并且我國普通公民也需要知道我國刑訴法補充偵查幾次為準?補充偵查也不是說無期限的可以進行的。
一、我國刑訴法補充偵查幾次為準?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
二、相關規定
(一)審查
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
量刑情節,而
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
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我國訴訟法中規定補充偵查以第二次的結果為最終結果,而且還明確規定,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需要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在第二次進行補充偵查以后,如果檢察院仍然覺得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話,仍然會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證據的關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