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關系當中的勞動主體在法律層面上來說是平等的,實際我國大多數勞動者對于勞動關系的認知都是非常簡單的,有一部分人并不清楚勞動關系的主體是主要是什么?實際上我國制定的諸多關于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主要就是為了平衡制約勞動關系當中的勞動主體,確保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的主體是主要是什么?
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
合同,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并獲得報酬的自然人。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是成為勞動者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則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并對勞動者承擔相關義務的相對方,主要類型有(1)在中國境內依法核準登記的各種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企業、鄉鎮企業等。(2)依法核準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各種單位。事業單位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也有權使用勞動者。(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
二、簽訂勞動
合同的主體的要求
簽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勞動
合同關系的主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只有這樣的用人單位才有權簽訂勞動
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勞動者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最重要的就是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必須是年滿16周歲,國家嚴禁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以及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人。
三、簽訂勞動
合同的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
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款:(一)勞動
合同期限勞動
合同期限是指所簽訂的勞動
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則應約定期限是一年或幾年。臨時勞動
合同不超過一年(廣東省規定)。(二)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什么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中確定的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范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須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而且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四)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工資的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地點等以及其它社會
保險(養老、失業、
醫療、工傷、生育等)待遇。勞動報酬的內容和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不得低于集體
合同中的規定。(五)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它是勞動者的行為規范。勞動
合同的勞動紀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用人單位內部制定的廠規、廠紀、對勞動者的個人紀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崗位紀律、獎勵和懲戒條件等。(六)勞動
合同的終止條件勞動
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指勞動關系終止的客觀要求,即勞動
合同終止的事實理由。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一般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外,協商確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特別是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時,雙方應約定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是指在勞動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
合同,致使勞動
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一般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
違約未作明確規定的內容,若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
合同,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
違約責任。當事人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公平合理。主體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以后,勞動關系當中的資方和勞方都應該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認真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當中,雖然需要服從用人單位的分配,但是前提是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不公平的方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