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
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
合同。有的
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
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
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
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
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
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
合同,使
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
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
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
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
合同變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
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
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