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最主要的依據就是勞動
合同,雙方在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候,在
合同最后的雙方簽名處勞動者方簽署本人姓名,而用人單位方則是法定代表人簽署姓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在之后勞動
合同的
執(zhí)行期間,如果用人單位的名稱或法定代表人出現變動,
公司法人變更勞動
合同需改簽嗎?一、
公司法人變更勞動
合同需改簽嗎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履行。”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時,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
合同,但是企業(yè)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單位而不是代表其個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雖然企業(yè)的法人代表發(fā)生了變更,但企業(yè)應履行的義務并沒有變,因此,你與企業(yè)原法人代表簽訂的勞動
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xù)履行,否則就屬于
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針對這個問題,《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
合同。當然,由于企業(yè)法人代表更換后,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管理可能也會因此調整,并對人員使用再作安排。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法》關于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
合同,如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二、
公司法人變更后的結果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歸于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xù)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fā)生變更。2、
債權債務承受。因合并而消滅的法人,其
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
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
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綜上所述,關于
公司法人變更勞動
合同需改簽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是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只是說明其個人事項的變動,并不是其代表的公司行為發(fā)生變動,因此勞動
合同繼續(xù)
執(zhí)行;如果是
公司法人變更,只變更姓名、或者公司分立的情況也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
執(zhí)行,如果是被吞并消滅,則
合同主體消失,但仍應對勞動者予以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