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無非就是被用人單位解聘,或者說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這兩種。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原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該正常的履行解除勞動關系的流程,勞動者要正常的辦理離職手續,這樣才方便以后自己重新找工作。那么我國的解除勞動關系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一、解除勞動關系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
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
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 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
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
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解除勞動關系糾紛如何解決?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
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
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
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實際上,解除勞動關系流程也是非常簡單的,如果要決定解除勞動關系的話,用人單位必須在三天之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
合同證明,這是針對于用人單位這一方來說的。如果是勞動者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話,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雙方正常的履行解除勞動關系的流程,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以后,如果屬于國家規定的范圍之內的話,用人單位還需要為員工支付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