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很多夫妻感情破裂時往往都會采取
起訴離婚的方式,讓法院來判決
離婚,那么如果第一次
起訴離婚時,男方就同意
離婚呢,這種情況下能判
離婚嗎?關于第一次
起訴離婚男方同意能判離嗎這個問題,請看我們下文解答。
一、第一次
起訴離婚男方同意能判離嗎
離婚是公民的自由,如果
起訴離婚時一方突然同意
離婚,法官往往會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判決夫妻
離婚的。
二、第一次
起訴離婚哪些情況下會判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第一次
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
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
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
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
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
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四、第一次
起訴離婚要多長時間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
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
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
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于第一次
起訴離婚的相關知識,供您閱讀,夫妻
離婚時,如果能夠協商一致,最好去民政局辦理
離婚,因此去法院
離婚是比較復雜的,要是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