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對象實際上是令公檢法機關和普通公民都非常的震驚的,因為大多數人都覺得,如果身為孕婦的話,更應該愛惜自己和孩子,不應該攪在刑事犯罪當中的。正是因為孕婦的這種特殊身份,刑事訴訟法當中關于懷孕也有著特殊的規定。我們要為您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懷孕是否會被關押?
刑事訴訟法懷孕是否會被關押?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案件偵查、審理階段,對于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定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也就是說如果確定懷孕婦女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不關押,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如果不能提出保證人或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案件判決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
執行前,暫予監外
執行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
執行后,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或者
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67條當中有所規定,如果在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發現犯罪對象是懷孕婦女的話,那么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其進行
取保候審。國家針對孕婦的特殊照顧,主要是為了孕婦肚子里面的孩子,因為這個孩子是無辜的,但是這并不代表著孕婦犯罪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