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有的選擇的是協議方式,而有的則是通過訴訟方式來
離婚,在不同的方式下法律中作出的要求不一樣,而這也算是訴訟
離婚與協議
離婚之間的不同吧,當然不管是哪種方式滿足條件之后,最終都是會解除夫妻關系的。那到底訴訟
離婚與協議
離婚有哪些不同呢?下面就讓我們為你解答。
一、訴訟
離婚與協議
離婚有什么區別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
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序。
離婚有兩種形式:1、登記
離婚(通稱協議
離婚);2、
起訴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是指登記
離婚(協議
離婚)。登記
離婚應由申請
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
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
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
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
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
離婚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是指
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
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
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
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
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
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
離婚,是指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
離婚并制作
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
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
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
離婚判決。判決
離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協議
離婚后能再
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
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
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看完了上文的介紹之后,您應該已經清楚訴訟
離婚與協議
離婚有哪些不同了吧。現實中,不管是選擇哪種方式
離婚,要是不滿足對應的條件,自然最終都是無法
離婚成功的。由于很多夫妻一開始都是選擇協議方式,因此要是協議
離婚不成的話,其實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