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修訂后增加了哪些股份回購情形?1、增加規定了一些公司回購股份的情形《
公司法》第142條:在對股份回購情形規定為:(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
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
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2、增加規定董事會可以決定股份回購:在有權決定股份回購的權力機關僅為股東大會,基礎上增加了董事會。董事會的權力需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回購股份的事由僅限于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董事會須采取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方式形成決議。3、修改了回購股份比例、轉讓和注銷股份時間對新增和修改的股份回購情形,即上述第(三)(五)(六)項,規定收購后公司合計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的10%,轉讓或注銷股份時間統一規定為3年。4、增加規定披露信息義務和收購方式增加規定上市公司決定收購股份的,應依據《
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第(三)(五)(六)規定的回購事由,增加規定公司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5、保留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規定。刪除了公司收購資金來源的規定,即將原《
公司法》規定的用稅后利潤資金收購股份的內容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