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是刑法中的重罪,處罰是非常嚴重的,因為綁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當然,綁架罪的最后的
量刑還是要根據犯罪情節決定,那么綁架罪主犯自首判幾年?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綁架罪主犯自首判幾年
綁架罪主犯自首會根據主犯的犯罪情節進行減輕處罰,具體判多少年則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只能得出結果。
二、綁架罪的刑事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財物。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為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為單立為罪名。犯罪對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3、主體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對本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于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歲并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① 。我們認為,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這里的“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不局限于錢財,也包括其他財產利益。
綁架罪主犯自首只能在
量刑的時候減輕處罰,而要確定具體判多少年則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當然,處罰綁架罪主犯要根據刑法規定,也要正確認定綁架罪。如還有什么疑問,我們建議登錄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