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全文是什么?
對于
建筑工程質量很多人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行居住
建筑樓房有時候也會出現一些質量問題,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就會給受害者帶來一定的影響和經濟損失,我們可以依法進行維護自己的利益,那《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全文是什么?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
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
建筑市場秩序,保證
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
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
建筑活動,實施對
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
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
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
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
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
建筑業的發展,支持
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
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
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
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
建筑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
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
第二章
建筑許可
第一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
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
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
拆遷的,其
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
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
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
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
建筑活動的
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
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
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
建筑活動的
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
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
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
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
建筑活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
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
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
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
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
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
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
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筑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
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
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
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
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
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
合同約定,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
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
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
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
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
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
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
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
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
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
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
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
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
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
建筑規模承包
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
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
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
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
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
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
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
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
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問題一直是很多人比較關注的問題,因為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居住在
建筑物中,如果出現問題,就會直接影響到我們自己的切身利益,《
建筑法》就是為了確保
建筑工程不會出現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