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過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成立一個罪行包括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個方面,今天我們來給您介紹一下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其實在我們生活的周邊經常發生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事情,殊不知他們的這種行為有些早已觸犯了刑法,有些是需要定罪
量刑的,一般我們認為的犯罪客體和法律規定的客體有什么不一樣呢,下面我們來給您整理一下尋釁滋事罪犯罪客體的特征是什么。
一、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客體
關于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 公共場所,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里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于公共場所。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普遍認為第二種觀點能比較正確地反映尋釁滋事罪的客體特征。關鍵是如何正確理解公共秩序
三、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相信通過閱讀上面這些資料,您對于尋釁滋事罪犯罪客體的特征是什么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尋釁滋事罪的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是一種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和非公共場所,因此不僅僅是在公共場所打架斗毆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在非公共場所也是有可能構成此罪的,希望上面這些資料對打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