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規定,以非法占用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產,金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首先要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出自非法占用,這是詐騙罪構成要件之一,屬于主觀要件。那么,如何對詐騙罪非法占有認定?下面我們跟隨我們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如何對詐騙罪非法占有認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在詐騙案件的辯護實務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認定時,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也就是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才可以認定。
二、詐騙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綜上所述,一種犯罪活動構成詐騙罪,必須要滿足構成要件。對詐騙罪非法占有認定,要從幾個方面出發,如果當事人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騙取資金、獲取資金后逃跑的、對于非法獲取的資金肆意揮霍的等等,就可以認定為非法占用。構成詐騙罪的,法院會根據金額及犯罪情節等因素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