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締結了婚姻關系之后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就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那么婚后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確認是共同財產的話,就可以在
離婚的時候要求分割。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解答吧。
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夫妻婚后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進行詳細的分析。夫妻婚后購房,并不一定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的形態轉化,則轉化后的財產仍然是一方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部分條款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從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后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夫妻在婚后購買的
房產,并不是都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實踐中需要區分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我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