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上,夫妻倆貸款買房已經是屢見不鮮的現象了,可當婚姻走到盡頭時,這“貸”來的房子的歸屬問題卻總是理不清楚——到底它該不該劃歸為產權登記人所有呢?而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實施,完善了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更是填補了解決婚姻糾紛方法的空白。今天我們就來研究研究新婚姻法 貸款 名字是否是這幾大
離婚房產分配的幾大因素。依照新的婚姻法,夫妻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可分為以下五種情況:1、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已經付清全部房款,并獲得
房產證的,或婚后一方父母贈送給自己的孩子,并未公證說明贈送給夫妻雙方的,屬個人財產,
離婚時對方無權要求分割。2、
房產由夫妻雙方在婚后共同出資購買,且在婚姻存續期內獲得
房產證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
房產證上寫的是雙方的名字還是其中一方的名字,都應該合法分割。房子價值按
離婚時市價估計,不由買房時房價來定。若
離婚時涉及房屋貸款尚未還清,則需要將尚未歸還的貸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獨自償還剩余的貸款。3、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
房產證的情況現在比較多,這種情況認為房屋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并不影響財產的權屬劃分。也就是說,婚前支付的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分割時按婚前婚后出資比例,參照市價而定。4、未過戶的二手房或繼承房,這類在
離婚時還沒有過戶的房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手房未過戶則涉及案外第三人,在
離婚時不予分割,繼承房未過戶則還屬于其中一方父母的財產,
離婚后過戶屬于個人財產。(點擊屏幕上方頭像,即可咨詢專業律師)5、夫妻雙方沒有所有權的房子,這類房子包括子女名下的房子和公租房之類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子女名下的
房產屬于子女個人,在夫妻雙方
離婚時,不予分割;而公租房不屬于任何私人所有,夫妻
離婚時也是無權分割的。所以說,夫妻雙方在貸款買房后
離婚分割財產時,
房產證上的名字并不能說明一切問題。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結合“新婚姻法 貸款 名字”這幾大因素來判斷
房產歸屬。如果您有以上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律師幫助,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