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什么行為視為放棄撫養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各種條件不和的情況下選擇解除婚姻的一種方式,有些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孩子的
撫養權歸屬問題也是一個我們需要討論的大問題,那么什么樣的情況會被法院怎樣判定
撫養權歸屬呢?什么行為視為放棄撫養呢?請隨我們一起了解相關方面的知識。
一、什么行為視為放棄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②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④ 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②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③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④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⑤ 一方
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⑥ 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⑤-⑥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綜上所述,
撫養權的判定也需要考慮各種不同情況來進行判定,具體情況還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相關條文規定所判定。關于什么行為視為放棄撫養的問題更應該尋求相關方面律師的幫助,尋求相應的法律援助,來維護自己相關的權益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