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嗎?一、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嗎按我國刑婚內法理論通說,“婚內強奸”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夫妻間的性行為受法律保護,法律不干涉夫妻間性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方法。第二,夫妻生活中,確有一方在對方不愿意的情況下而強行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雖然強制方應受道德譴責,但不是犯罪。受強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諧為由提起
離婚之訴。第三,一方違背配偶意愿而強行發生性關系,如果情節嚴重,雖不構成“強奸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長期使用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關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可以視具體情況,分別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二、什么情況下婚內強奸定強奸罪但“婚內強奸”符合一定條件時也應當以“強奸罪”追責。徐松林教授介紹說,這主要是指兩種情形:1、雙方雖然領取結婚證,但并未開始共同生活(農村俗稱“過門”)。此時,一方悔婚并提起
離婚之訴,對方使用暴力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2、雙方感情破裂、長期分居,正在進行
離婚訴訟,其間,一方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之所以應當認定上述兩種情形構成強奸,主要因為夫妻生活不僅要有“形式”(領取結婚證)、也要有“實質”(共同生活)。雖然已經領取結婚證,但雙方并未開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經結束,因而,此時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在此期間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雖然也屬法律上的“婚內強奸”,但與普通“強奸”并無本質區別。但按照通說此時都是不會被認定為強奸罪的,具體的理由我們也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在刑法修正案九當中,我國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而對于嫖宿幼女的行為,則一般會按照強奸罪的
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