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的過程中,其實很容易出現一方
違約的情況,而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這樣的情況就更多了。然而在賣方
違約的情況下,有可能買方會要求繼續履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怎么處理才好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我國民法典也叫強制履行,學說上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是指
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經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法律強制其按照
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
合同的義務。《民法典》中的強制履行,其方式因債務的具體內容的不同而又差異,其通常適用的對象是交付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繼續履行雖然是
合同履行的繼續,仍然是履行原
合同債務,但它同一般的履行
合同債務的行為不同:一是履行時間不一致,強制履行的時間晚于履行原
合同債務的時間;二是作為法律規定的對
違約方的一種強制形式,強制履行比正常的
合同履行增加了一層國家強制,在
違約方過錯
違約的情況下,多了一種道德和法律對過錯
違約的否定性評價。強制履行屬于
違約責任的方式,而不是單純的
合同債務的履行。強制履行是同解除
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
合同,主張解除
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二、賣方
違約買方堅持繼續履行怎么辦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
合同義務是
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
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
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
合同簽訂后的預期
違約還是
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
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涉訟房屋不適用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一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三種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
違約方應當賠償因
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1)雙方能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2)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A、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
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B、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關于損失的時間點,實踐中法院會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
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違約方的
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但守約方的最終損失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
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房屋交易過程中,如果賣方
違約的話,此時需要向買方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而法律中規定的
違約責任里面就包括了繼續履行,也就是說此時如果買方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購房
合同的話,其實賣方仍舊是需要繼續履行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