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不明白
量刑與定罪的區別是什么,對其產生混淆。然而兩者具有很大的差別,從根本上來講,只有先定罪,才能
量刑。那么
量刑與定罪的區別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定罪之后
量刑的時候應注意哪些因素呢?今天我們便收集與整理了關于該問題的相關知識,請您往下閱讀。
一、定罪情節與
量刑情節二者區別如下:
(1)功能不同:
定罪情節的主要功能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
量刑情節的功能則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應法定刑的范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從寬從嚴處罰或免除處罰。
(2)構成內容不同:
定罪情節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情況;而
量刑情節是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以外影響刑罰輕重及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刑罰輕重的各種事實狀況。
(3)存在的時間不同:
定罪情節只能是與犯罪行為過程有關的犯罪事實,它存在的時間范圍是在犯罪的預備到犯罪結果發生這一階段:而
量刑情節除了犯罪事實外,還包括罪前罪后的態度和表現。
二、我國刑法規定犯罪進行
量刑應考慮的因素
刑法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
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同時還要結合從重處罰、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刑法》具體規定如下 :
第六十一條 【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
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
量刑幅度的下一個
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總體來說,定罪是
量刑的根本基礎,兩者在功能與構成內容以及形成時間上均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另外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了關于犯罪與
量刑應考慮的因素,還望您注意。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