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合同指的是什么關于代理
合同,這是您在生活當中都比較熟悉的
合同。代理
合同在簽訂的時候,代理商和廠家是要經過具體的協商了解以后才正式存在的代理關系。除了正常的代理
合同以外,其實還有一種
合同叫無權代理
合同。下面我們要為您介紹的就是,無權代理
合同指的是什么?
一、無權代理
合同指的是什么?
所謂無權代理的
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
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
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
合同,是指簽訂
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
合同。(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
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
合同。(3)代理關系中止后簽訂的
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
合同。
二、無權代理
合同為什么屬于效力待定
合同?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
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
合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
合同盡管缺乏代理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
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將無權代理人簽訂的
合同納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
合同并非都對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
合同對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2)從本質上講,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無權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簽訂
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與被代理人簽訂
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
合同的承認。(3)經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
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無權代理
合同就是指并沒有代理權的人而代替他人從事一定的民事行為,和相對人簽訂的具體的
合同。關于無權代理
合同在我國一共有三種情形,其實無權代理
合同也是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的。雖然無權代理
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在日后加以補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