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不安抗辯權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起到了保護作用的,那么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其成立的條件大概是有三個條件,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需要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先給付義務人有權拒絕給付在什么情況下呢?下面我們就將為您解答相關問題,請繼續閱讀。
一、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
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基于對價關系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不允許在后給付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不安抗辯權,只能在其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
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卻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還可以通過
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但若提供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不會受到損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只有在未提供適當擔保,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成立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舉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給付義務人在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
合同。后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
合同(《
合同法》第69條)。由此看出,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有當事人雙方因同一
合同而造成了互負債務;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支付的情況;后給付義務人沒有提供適當的擔保。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在后給付義務人沒有對待給付先給付義務人是可以拒絕給付的。以上是對不安抗辯權的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還有疑問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