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雙方決定
離婚時,在辦理相關手續前需要先就雙方是否均同意
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一致,之后簽訂
離婚協議,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合意,則只能到法院進行
起訴,請求判決
離婚,那么,如果要
離婚怎么去
起訴離婚手續呢?
離婚案件的
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
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
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即要求
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
離婚案件
起訴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
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三、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四、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
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逾期不提起
上訴,判決(調解)書 生效。對生效的
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
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
再審 。
綜上所述,關于如果要
離婚怎么去
起訴離婚手續的問題,大致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
起訴階段,符合
離婚條件的
起訴人至被告人居之地所在法院提
起訴訟,法院在收到
起訴狀決定受理后,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被告答辯,之后進入開庭階段,經過調查、辯論、調解和判決,法院根據最終結果下達調解通知書或判決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