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是婚姻關系中永恒的話題,如何對財產的歸屬做出明確的劃分是十分有必要的,很多
離婚雙方為了財產的認定在法庭上鬧的不可開交,所以也有很多年輕人能夠簽署婚前協議或去做公證的,那么,婚前財產婚后買房算個人的財產嗎?下面就由我們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一、法律規定及解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存款歸一方個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夫妻一方以婚前存在在婚后所購置的
房產,屬于婚前財產在婚后的轉化形式,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另外,婚前財產產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財產,也屬于婚前財產。同理,上述
房產在婚內的增值部分作為個人財產的孳息,也屬于個人所有。同樣道理,婚前個人
房產動遷后取得的動遷安置房源,如果適用房屋調換置換方式,沒有考慮戶籍在冊人員等的其他因素,婚后的動遷安置房源也是作為個人財產的轉化對待,而在
離婚時不能以動遷安置房源的取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主張予以分割。實踐中,對于一方婚后購買的
房產,且登記在購買方名下的,如果無法證明購房款來源于婚前個人財產的話,法院一般是作為婚后夫妻共有
房產處理的。因此,如果購買方舉證所購
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話,需要保留相應的證據證明:存款是婚前個人財產,購房款來源于婚前個人存款,這個很關鍵。
二、婚前財產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通過以上我們為您介紹的婚前財產婚后買房算個人的財產嗎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話,認定個人財產還是需要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出資,只要出資明確,權屬也就明確,如果有必要,建議雙方做出書面約定或是公證比較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