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轉讓
股權后
債權債務的處理如何規定?一、
公司法轉讓
股權后
債權債務的處理如何規定?
股權轉讓的
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
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股東在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時,切記要注意
股權轉讓與轉讓前的公司
債權債務承擔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在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并約定
股權轉讓款之后,即受讓人應當按協議約定支付款項,出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讓義務,辦理
股權出讓的各種必經程序。至于公司的
債權債務清理及股東內部責任的承擔則屬于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議,協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
起訴來解決相關紛爭。退一步講,即使股東想將這兩方面的事務一并解決,也一定要在相關協議中約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因法律關系的概念混淆而產生爭議和訴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二、
股權轉讓的種類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
股權轉移。由于
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
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一)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
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
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并未出具
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
股票的股份轉讓。
股票轉讓,是指以
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
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
股票轉讓與非記名
股票的轉讓、有紙化
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
股票的轉讓等。(二)書面
股權轉讓與非書面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法規還明文規定,
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
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
股票為表現形式的
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三)即時
股權轉讓與預約
股權轉讓即時
股權轉讓,是指隨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
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
股權轉讓,為預約
股權轉讓。中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于附期間的公司設立1年之后的
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附期限的
股權轉讓協議,即屬于預期
股權轉讓。(四)公司參與的
股權轉讓與公司非參與的
股權轉讓公司參與
股權轉讓,表明
股權轉讓事宜已獲得公司的認可,因而可以視為股東資格的名義更換但已實質獲得了公司的認同,這是公司參與
股權轉讓最為積極的意義。但同時還提醒您,中國諸多公司參與的
股權轉讓現象中,未經
股權轉讓各方邀請或者未經
股權享有人授權公司代理的情形時有發生。(五)有償
股權轉讓與無償
股權轉讓有償
股權轉讓無疑應屬于
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但無償的
股權轉讓同樣是股東行使
股權處分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其
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股東的
股權。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方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其
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
股權贈與,
股權發生轉讓;受贈人放棄
股權贈與,
股權未發生轉讓。我們知道,公司
股權轉讓會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一份
股權轉讓協議,而
公司法轉讓
股權后
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則可以在該轉讓協議中作出詳細說明。由于
股權轉讓的方式眾多,不同的
股權轉讓方式
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股權轉讓雙方可以協商對雙方都較為有利的處理方式,以保障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