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
工傷鑒定一般都是由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的,在進行
工傷鑒定的時候,已經不需要員工再重新到醫院進行體檢了。因為
工傷鑒定是在員工做完工傷認定以后進行的,所以
工傷鑒定和體檢沒有多大的關系,不過做
工傷鑒定的時候還是需要攜帶相關材料的。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在我國
工傷鑒定體檢些什么材料?
一、在我國
工傷鑒定體檢些什么材料?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傷傷殘鑒定流程】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提交
工傷鑒定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攜帶的材料主要還包括工傷認定的決定書,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檢驗報告,這些都是在住院期間就已經打印出來的材料。最后還包括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這些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