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系仲裁
管轄是怎么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員工可以是來自五湖四海的,如果說員工真的和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關系糾紛的話,在和用人單位沒有辦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通過法院來進行處理的話,這其中就關系到一個
管轄地的問題。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確認勞動關系仲裁
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一、確認勞動關系仲裁
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二、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勞動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范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系起來。《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其實簡單一點來說,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糾紛以后,法院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所在的當地的法院來處理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的時候,您可以通過單位其他人的證言,自己的工資記錄,工作證等這些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