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協議
離婚的夫妻,那在
離婚協議當中我們會發現其中有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協商約定,其中要是協議
離婚孩子歸男方的話,這種情況下
離婚之后,女方是否可以要回孩子呢?這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問題,下面就讓我們來告訴你具體答案吧。
一、協議
離婚孩子歸男方女方可以要回孩子嗎
可以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
起訴要求變更
撫養權。
法院依法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決定
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
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二、孩子
撫養權變更需要什么條件?
父母雙方
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這就是孩子
撫養權的變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司法實踐中,
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是相當困難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所以,如何變更
撫養權?成了想要變更孩子
撫養權一方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在這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可以變更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四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
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
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
離婚時爭奪
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
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但是,變更
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
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
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
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如何變更
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
離婚孩子
撫養權。
雖然要求夫妻在
離婚的時候必須要同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但在
離婚之后要是客觀情形發生了變化的話,其實也是可以要求變更
撫養權。因此協議
離婚孩子歸男方,而在
離婚之后女方也是可以要回
撫養權的,不過此時需要提出合理的變更
離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