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會,人們都是靠打獵來獲取食物維持生活,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現在基本已經沒有人再靠這種原始的方式來獲取食物了。同時,我國為了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也不允許非法狩獵。對于非法狩獵的行為在達到了規定標準之后,就會被認定為非法狩獵罪。那到底非法狩獵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非法狩獵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六條[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
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
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
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相當于恢復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標準
執行。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公民非法狩獵的行為,其實也要求在達到了一定程度,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后,才能認定構成非法狩獵罪,否則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來處理。關于非法狩獵罪立案標準的內容,我們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