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
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
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
商標的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
商標標識。所謂
商標標識,是指附有
商標圖樣、
商標注冊標記、“注冊
商標”字樣、注冊
商標標志、核準注冊的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
商標紙、
商標片、
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注冊
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征的識別標志,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所標明的“注冊
商標”字樣或者注冊
商標標識以及注冊標記;(2)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制的注冊
商標圖形,即注冊
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3)經
商標局核準注冊或能起到
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
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成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
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
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偽造或擅自制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
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
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他人注冊
商標,即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而獲得指定印制
商標單位的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的合法許可、委托或授權,私自仿照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的式樣、文字、圖形及組合、形態、色彩、質地、特征及制作技術等制作與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相同的
商標標識,或者非
商標所有權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權印制
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的行為。所謂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經過批準有權印制
商標的單位及個人,未經
商標所有權人委托,制造與其注冊
商標標識相同的
商標標識,或者雖受注冊
商標所有人的委托授權,但違反委托
合同的規定,任意超量印制
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
商標標識,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版、貼花等各種工藝活動。所謂銷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轉手倒賣偽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的行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帶有他人注冊
商標的廢次標識之行為。對于銷售行為,只有銷售屬于偽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才可能構成本罪。如果銷售的不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銷售自己的
商標標識或者他人真實的注冊
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 偽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必須是違反
商標管理法規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違反
商標管理法規,即使有偽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辦不能以本罪論處。如偽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經注冊的
商標標識或雖經注冊但已超過有效期限的
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 違反
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
商標標識,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是只有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銷售等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之程度,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93年12月1日《關于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主要
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在2萬件 (套)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
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利用他人已經注冊的人用藥品
商標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
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
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冊
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注冊
商標標識印制委托
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印制單位受意欲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的行為人的欺騙、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而印制的,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單位知道行為人的意圖,而出于某種目的,故意偽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構成本罪,如事先通謀,則構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而予以銷售的,亦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和偽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謀,事后由其幫助銷售偽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的,此時銷售行為屬于偽造、擅自制造行為的一部分,為非法制造注冊
商標標識罪的共犯,對銷售者不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罪獨立定罪。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