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假冒注冊
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
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
商標的專用權。犯罪對象是他人已經注冊的商品
商標。所謂
商標,俗稱“牌子”,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用來標明其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顯著特征,并便于區別與他人所生產、銷售的商品及其服務項目,而在商品或包裝上以文字、圖形、記號及其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種標志,是商品生產或經營者為了標明和維護其商品的質量信譽,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經濟權益所采取的一種必要手段,包括商品
商標和服務
商標。
商標一經
商標局核準注冊,便成為注冊
商標,
商標注冊人便對其注冊
商標享有
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但對于未經注冊的
商標或雖經注冊,但已超過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限或因違法行為被注銷的注冊
商標,法律不予保護,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構成所謂侵權。因此,能成為本罪對象的
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是商品
商標,而非服務
商標,即使有人假冒服務
商標,亦不構成本罪。第二,是已注冊的
商標,非注冊的
商標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構成侵權,更不能構成犯罪。第三,是他人的
商標,對于自己使用的
商標,自然談不上假冒。第四,是未超過有效期限的有效
商標。根據我國
商標法規定,注冊
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如果期滿6個月內未申請續展注冊或者因違法被注銷的
商標,不能成為本罪對象。這樣,本罪的對象僅限于他人注冊的有效商品
商標。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一方面,行為人使用
商標的商品與注冊
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
商標與他人的注冊
商標相同。所謂使用,是指附著于商品的
商標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現為將他人注冊
商標標于商品的包裝上,也可能表現為將其標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對于“相同”的認定,則應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注冊
商標為標準。
商標的構成要素是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故應從
商標的讀音、外觀、意義方面來識別
商標。因此,與注冊
商標的讀音、外觀、意義相同的
商標,就是相同的
商標。但相同的范圍仍然難以確定。假冒
商標與注冊
商標總會在某些方面存在細微差別,認定是否“相同”應考慮消費者的通常識別能力,因為
商標具有區別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或經營同種商品的功能,具有宣傳商品的作用,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可能攜帶真正的注冊
商標并進行比較,只能根據自己的記憶或印象選購商品,如果要求假冒
商標與注冊
商標沒有任何差異,才確定假冒注冊
商標,則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過于縮小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的范圍。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相同的
商標,就可以認定為“相同”。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似的
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
商標罪。 行為人所假冒的
商標,必須是他人的注冊
商標。我國《
商標法》對
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采取注冊原則。
商標注冊是指
商標所有人為了取得
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的
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注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
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局經過審核,準予注冊的法律事實。經
商標局審核并準予注冊的
商標,便是注冊
商標,享有
商標專用權。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才可能構成假冒磕冊
商標罪。這里的“他人”是指向
商標局申請
商標注冊,并依法取得
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業者,包括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我國除對香煙、藥品等商品實行強制注冊外,其他多數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冊原則。 行為人所假冒的必須是
商標。《
商標法》第4條第2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
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
商標局申請服務
商標注冊。”第3款規定:“本法有關商品
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
商標。”服務
商標是指金融、運輸、廣播、
建筑、旅館等服務行業為把自己的“服務”業務同他人的“服務”業務相區別而使用的
商標。據此,在同一種服務項目上,使用與他人注冊的服務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行為,可能構成假冒注冊
商標罪。 2、行為人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
商標法》第26條規定:“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據此,經過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是合法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
商標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
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讀注冊
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實踐中有的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
商標,卻不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種行為違反了《
商標法》,也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既然使用注冊
商標本身是被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就不能構成假冒注冊
商標罪[參見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
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
商標是他人的注冊
商標,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本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
商標的行為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
商標的信譽。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于過失,即在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
商標是他人己注冊的
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
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假冒注冊
商標罪的犯罪構成的四要件是區分該罪與非罪的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假冒注冊
商標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犯罪構成四要素的形式條件和情節嚴重的實質條件。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
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違法所得數額不大,同時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本法第13條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展于一般
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 2、假冒
商標與假冒裝潢。所謂假冒裝潢是指用線條、色彩、圖案以及文字等來假冒他人裝潢和包裝,達到以假亂真,蒙騙消費者的目的。裝潢和
商標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識的消費者是能分別的。假冒他人商品裝潢也會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但根據本法的規定,這類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有一種情況除外,近年來,假冒名酒瓶貼圖案欺騙消費者案件增多,因為名優酒類的特定名稱以及瓶貼裝潢起到了
商標的作用,成為消費者認購的一種顯著標志。為了加強對名優酒類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國家
商標局根據企業的要求,已經將十三家酒廠的名優酒 (如“貴州茅臺”酒、四川“五糧液”酒)的瓶貼裝潢中起到
商標作用的部分,作為
商標予以注冊,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假冒這十三家名酒瓶貼的案件,以假冒注冊
商標罪論處。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生產、銷售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從理論看,二者不難區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用偽劣產品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進行銷售時,如何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行為是行為人為了達到獲利目的而實施的手段行為或方法行為,屆于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因此,對于實施此行為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
商標管理制度和注冊
商標專用權;而后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經他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而后者則是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公私財物。 可見,從理論上看,二者有本質區別。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在純系虛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冊
商標,如行為人在純系國產電視機上貼上國外名牌
商標騙取他人錢財,對此行為,應定詐騙罪。
三、處罰 1、自然人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