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民事判決書法律援助案件還能
上訴嗎?案為了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于無力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可以由法院指定律師或者是自己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代為處理案件,但是即使委托法律援助律師代為處理也可能對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滿意。對于這種案件來說,如果不服民事判決書法律援助案件還可以進行
上訴嗎?
一、不服民事判決書法律援助案件還能
上訴嗎?
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提交
上訴狀,法律沒有規定法律援助案件除外。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
上訴狀。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這項制度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根據2003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
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所以如果不服民事判決書法律援助的案件還是可以
上訴的。如果案件符合
上訴條件的話,就可以請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法律援助律師
上訴,如果有條件也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并且將自己的訴求準確的傳達給律師,這樣
上訴后才會盡可能的有一個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