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父母
遺產的分配比例規定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
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二、繼承父母
遺產的具體形式父母去世后,對于
遺產未留下遺囑的,
遺產處理一般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所有的子女能夠就
遺產分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簽訂《
遺產分配協議》,協議中最好將所有的
遺產的處理、分配都予以明確,最后所有的子女都簽字確認。《
遺產分配協議》簽訂后發現尚有部分
遺產遺漏的,并不影響《
遺產分配協議》的效力,子女們可以就遺漏的
遺產簽訂補充協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遺產分配協議》系家庭成員根據各自情況,共同協商一致的結果,
遺產不是按照均等份額分配也很正常,法律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一般不強加干涉。另一種是子女們對于
遺產分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所有的
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所有子女都是屬于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除非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存在下列法定情形的時候繼承人是喪失繼承權的:(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如果沒有上述情形,那么兩個兒子都是有平等的法定繼承權的。綜上所述,關于子女繼承父母
遺產分配的問題,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可以在子女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采取簽訂分配協議的方式進行,法律尊重并支持協議的決定,此外,在子女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法律繼承規定辦理,一般情況下子女繼承份額均等,但經濟和身體條件相對較差、或者對父母有扶養貢獻的可以多分,反之應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