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種原因,我國的
離婚案件數目與日俱增,在夫妻感情無法維系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
離婚。在
離婚案件中,關于孩子
撫養權爭奪或者是探視權落實等問題成為重中之重。就會有人問,夫妻
離婚后誰可以探視孩子怎么辦?這里就由我們為您進行解答。
一、哪些人能獲得探望權
關于探望權的主體,是
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1、必須是已
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2、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系的父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并在
離婚后愿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如果當事人協議
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
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
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
離婚的情況下,
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總之,無論是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二、
離婚后對方不讓見孩子怎么辦
離婚后對方不讓見孩子怎么辦?根據探望權之立法宗旨,法院賦予
離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權,其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親子關系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惟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權之行使應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考慮,而非以父母利益為出發點。探望權制度之設立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為最終目標?;谖闯赡曜优硇慕】蛋l展之考慮,未成年子女自應有權向法院請求與父母會面。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
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以上,就是關于“夫妻
離婚后誰可以探視孩子怎么辦?”的簡單介紹。行使探視權是有一定條件的,同時,探視權應由雙方和平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可以提交相關法院進行判決,如果一方明確的不讓對方探望孩子,行使探視權,則可以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是人民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