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的情況并不少,我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
保險,在工傷發生后,勞動者就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了。在申請
工傷賠償之前,勞動者應進行工傷認定,那么,工傷認定后誰賠償?怎么賠償?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認定后誰賠償?
工傷認定后,勞動者只是享受
醫療費由工傷
保險基金報銷和治療期間停工留薪待遇,由公司按月支付,一般按照受傷前12個月實際工資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勞動者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評上傷殘等級后,可以根據傷殘等級申請
工傷賠償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在勞動者離職后,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
二、
工傷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
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工傷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傷員工的
工傷賠償由社保
基金支付,但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會有一定的停職留薪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工傷員工足額工資。同時,如果員工傷情較重,影響到勞動能力的,還會獲得社保
基金賠償的一次性傷殘補貼,而如果員工辭職的,則用人單位還應另外支付一性就就業與
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