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的范圍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現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據此,《工傷
保險條例》中的“患職業病”是指工傷
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關于職業病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職業病是《工傷
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所患的職業病。只有《工傷
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患職業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才能享受工傷待遇。換句話說,如果按照有關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但是該職工所在單位不在《工傷
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內,那么該職工不能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至于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工傷
保險條例》第62條作出了規定,即“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
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同時,仁傷
保險條例》第63條對非法用工主體的職工患職業病的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即“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職業病必須是《工傷
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該病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環境周圍的有毒物品等原因而引起的,那么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于職業病。其所受到的傷害,應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解決,而不能按工傷
保險的有關規定
執行。按照有關的規定,職業病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由此可以看出,職業病有屬于它自己的涵蓋范圍,而我國對于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的范圍,只有包含在工傷
保險條例范圍內的單位員工換職業病的,或者是在職業活動中而發生的疾病,才會被認定為工傷。如還有相關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