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認定貪污罪 認定貪污罪的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那么具體來說如何認定貪污罪?也就是說,認定貪污罪的標準是什么?準確認定貪污罪有利于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繼而進行準確的
量刑。下文就上述問題進行詳細介紹。
一、如何認定貪污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于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征。
3、主體要件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污罪的主體包括以下兩種人:
(1)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是從事公務。這里的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具體負責某項工作等職責。
(2)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這里的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是指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貪污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一般也不以貪污罪論處,而給以黨紀、政紀處分。根據本法第383條之規定,貪污公共財物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個要件,構成貪污罪。
二、認定貪污罪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貪污罪,核心在于認定貪污行為。貪污行為的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1、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2、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3、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4、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再迂回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
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
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
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
(6)占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
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我們已經在上文中對這個問題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這點需要注意。一旦被控貪污罪,不僅意味著政治生涯的低谷,還意味著面臨最高被判處死刑的處罰。所以最好及時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