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過失犯罪的一個“兜底”條款,一般來說,您對它比較陌生,但是這個罪名實際上并不少見。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究竟什么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我國法律中對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量刑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下三個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與失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征。
(2)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犯罪主觀方面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量刑標準是什么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時要根據后果來做出
量刑,同時如果是故意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那對行為人的處罰將是更重。知道了這些,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也有利于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