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夫妻第一次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的時候,可能法院會駁回請求或者判決不準
離婚。而日后當事人又有可能提起第二次
離婚。那么您知道第二次
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嗎?其實每一次
起訴離婚的程序都是差不多的。接下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第二次
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1、法院
起訴離婚程序的
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
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
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
起訴離婚程序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即要求
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起訴離婚程序中,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
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法院
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
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
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
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
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
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
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法院
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以上三個階段是法院
起訴離婚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二、第二次
起訴離婚就能離嗎
很多
離婚當事人問我一個同樣的法律問題:我第一次
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
離婚,人民法院也判決不準
離婚,那么我半年后第二次
起訴離婚,法院是不是就必然判決
離婚了?
正確答案:未必。
第二次
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
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
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系。
那么
離婚當事人就會問:
離婚怎么這么難?我的婚姻難道永遠離不了了嗎?
世界上沒有離不了的婚姻,只要想
離婚,
離婚僅是遲早的問題,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決不準
離婚的,不要急著半年后就馬上提起第二次
離婚,第二次
起訴前還應當繼續準備
離婚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且不可大意。
關于第二次
起訴離婚的程序內容,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但愿能夠為您提供一些幫助。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
起訴離婚也并不代表一定就能
離婚,此時還需要判斷夫妻之間知否感情破裂。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先來電咨詢一下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