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四要件主要是什么我國
合同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雙方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必須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原則之上,
合同當中的每一項法條經簽訂以后,在正常情況下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正是因為如此,有一些不法分子就開始打著合法的名義來掩蓋自己不合法的目的,
合同詐騙就是其中一種。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
合同詐騙罪四要件主要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四要件主要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四要件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以及主觀方面。1、
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
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2、
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
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
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
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
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
合同為手段、以騙取
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3、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4、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我們可以看出
合同詐騙罪的四要件主要包括,客體、客觀、主體和主觀方面。如果侵犯了公私財物,通過
合同的方式來騙取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那么就構成了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一旦釀成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并且
合同也可以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