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有爭議怎么辦?
土地使用權有爭議怎么辦?土地使用權是農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農民建房的話要拿到宅基地使用權,而耕種的時候要有耕地的使用權才行。在一些地區(qū),由于土地確權工作沒有開展,導致農民之間因為土地使用權引發(fā)的糾紛比較多。那么,土地使用權有爭議怎么辦?下面我們來聽聽我們是怎么說的。
一、土地使用權有爭議怎么辦?
根據2003年1月3日頒布的《國土資源部17號令》第五條之規(guī)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 (區(qū))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guī)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二、申請人提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土地權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 訴訟,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綜上所述,農民在使用土地過程中發(fā)生糾紛,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話,可以向當地國土部門申請調查,也可以到鄉(xiāng)政府反映。行政部門會根據接到的材料開展地籍調查,確定土地權屬。如果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在拿到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發(fā)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