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這里的自然人并不是一般主體,即不是已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是特殊主體。那究竟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誰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誰
醫療事故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
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
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
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
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對于
醫療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根據衛生部《關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的精神,
“因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性的活動,構成
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
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所以,
醫療機構中除衛生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可以構成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二、哪些人不構成
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執業資格,并經合法注冊,且在合法衛生機構中從事
醫療實踐工作的醫務人員。我國醫務人員按其業務性質分為四類:
醫療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其他技術人員。無論公立醫院還是民營醫院、個體診所,只要實施
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擁有合法注冊的執業證書,也就具備了構成本罪的主體資格。這一點一般不會有異議。醫務人員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為,因行醫主體資格存在瑕疵,因此醫務人員不具備構成本罪的主體資格。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其犯罪主體要求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醫務人員是具有執業資格取異地執業的人,所以也不能以
“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對于由于“走穴”的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患者嚴重損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走穴”的醫務人員,不僅存在跨行政地域執業的情形,還存在跨注冊類別執業的情形(例如骨科醫生在異地從事神經外科的手術),此種行為造成患者嚴重損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
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看完上文的介紹后,相信您已經知道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主要是哪些人了吧,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
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因此,一般的主體還不能構成此罪。我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