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后,等工傷結果下來后,職工就可以向單位主張賠償了。如果雙方就賠償達不成一致意見,職工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而有的仲裁委員會以工傷認定后六個月才能申請仲裁為由拒絕當事人的請求,那么,工傷認定六個月才能仲裁嗎?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工傷認定六個月才能仲裁嗎?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勞動者所遭受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將成為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關鍵。工傷認定,首先要明確認定主體的問題。根據我國《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職工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認定員工屬工傷的。用人單位和員工或親屬對工傷決定有異議或不服者,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持有異議的。由此可見,
勞動仲裁是職工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按照規定,職工應該在權益受到侵害后一年內發起
勞動仲裁,具體時間沒有規定,任何時間段都可以。因此,工傷認定六個月才能仲裁的說法是不準確的。等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后,雙方在賠償方面有異議的,職工可以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馬上申請
勞動仲裁。